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