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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