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出口免验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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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