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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