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商品除外),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可以免予检验(以下简称免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