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海关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质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