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免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海关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进出口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质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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