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以凭外贸合同、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