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免验商品进出口时,免验企业可以凭外贸合同、该商品的品质证明和包装合格单等文件到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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