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