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免验企业不得改变免验商品范围,如有改变,应当重新办理免验申请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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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