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海关总署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复核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