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海关总署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复核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