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免验审查第十四条审查组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检测结果、审查结果保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