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免验审查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报告,对申请人提出的免验申请进行如下处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批准其商品免验,并向免验申请人颁发《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以下简称免验证书)。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总署不予批准其商品免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