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免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审核海关初审表及审查报告; (三)研究制定具体免验审查方案并向申请人宣布审查方案; (四)对申请免验的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五)按照免验审查方案和《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六)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向海关总署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明确是否免验的意见,同时填写《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