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免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作: (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免验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审核海关初审表及审查报告; (三)研究制定具体免验审查方案并向申请人宣布审查方案; (四)对申请免验的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提出检测报告; (五)按照免验审查方案和《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 (六)根据现场考核情况,向海关总署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并明确是否免验的意见,同时填写《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报告》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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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