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免验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审查组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审查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审查组成员是否回避,由海关总署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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