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免验审查第十条申请人认为审查组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审查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可以申请该成员回避。审查组成员是否回避,由海关总署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