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