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管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管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