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