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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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