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督人签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