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