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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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