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