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