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 第二节 评价维度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结合监事类型特点及其在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从不同维度重点关注监事在下列事项中的工作表现:

(一)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制度,完善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制定并推动实施发展战略,完善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控合规、薪酬考核、内外部审计、信息披露等相关机制的情况,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情况,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情况等。

(二)对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银行保险机构内部制度,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落实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防控、绩效考评管理等情况。

(三)对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与评估。

(四)对财务状况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机构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外部审计工作管理情况。

(五)对内控合规的监督,尤其是新业务、新产品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关键风险环节和相关信息系统等情况。

(六)对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及主要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

(七)对激励约束机制科学性、稳健性以及具体实施效果的监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监督。

(九)对落实监管意见以及问题整改问责情况的监督。

(十)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一)关注和监督其他影响银行保险机构合法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事项。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应当承担的其他重要职责。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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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