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二章 评价内容 / 第一节 基本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少于三分之一的,在新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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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