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应当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的安全保障实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其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的企业执行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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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