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