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邮政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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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