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预留安全监管数据接口,收集、分析与寄递安全有关的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并按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