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用户身份信息以及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等情况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事件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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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