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已经使用过的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采取有效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