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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