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邮政业务、快递业务,接受邮政服务、快递服务以及对邮政业寄递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