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增值税检查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对未申报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实施,对申报异常的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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