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增值税检查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对未申报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实施,对申报异常的待查对象的检查应自通知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