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增值税检查的对象为稽核环节送达的未申报清单和待查对象通知所列的纳税人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纳税人。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