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增值税检查的对象为稽核环节送达的未申报清单和待查对象通知所列的纳税人以及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纳税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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