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查对象送交检查。对该类纳税人的检查间隔(即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