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对稽核阶段未被列入检查对象的纳税人,应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待查对象送交检查。对该类纳税人的检查间隔(即实施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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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