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将稽核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纳税人申报异常提出质询,并逐一记录质询情况,质询记录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报异常所属时期、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答复人姓名以及答复情况等。 (二)对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通知》,送交检查;申报异常现象特别严重或有较大偷骗税嫌疑的,填写《增值税待查对象特急通知》送交专案检查。 (三)质询记录、待查对象通知和检查情况所报资料要随时复核,定期统计并报主管领导审阅。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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