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形式反馈给二级稽核。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