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经增值税检查查实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形式反馈给二级稽核。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