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稽核、检查核实的一般性偷骗税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及现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纳税人进行相关的帐务调整(具体调帐方法见附件2)。对偷骗税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涉及地域范围较广的偷骗税案件应及时移送专案稽查。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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