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增值税检查方法根据待查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无申报异常现象的,可采取抽查的方法,如有问题再全面检查。 (二)有申报异常现象的,应以销项或进项的某一方面问题核实为主,实施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全面检查。 1.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以进项税额为检查重点,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2.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变动低于正常峰值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均应作为检查重点。 对销项税额的检查,应侧重查证有无帐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检查基本方法见附件1.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