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六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第六条实施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测试员应接受国家有关专项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