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实施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测试员应接受国家有关专项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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