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测试机构、测试工作人员和应试人要严格遵守测试纪律,对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进行处理。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