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执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可对测试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制定机关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