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要求,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并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管理等级证书。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要求,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并委托国家测试机构依法采购、管理等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