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