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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