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