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