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