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第二十四条蓄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