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蓄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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