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二十三条
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