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