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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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