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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