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