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