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八条

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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