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