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