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