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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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