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五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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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