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五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